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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國驗船機構應在國內外重要港埠普設分支機構及專任驗船師或非專任驗
船師。其分支機構、專任驗船師、非專任驗船師及職員名冊、地址 電話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報交通部核備。如有異動,並應隨時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