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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交通部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派驗船師丈量船舶後
,應將丈量結果之計算書,交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送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船籍
港航政主管機關發給船舶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