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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
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
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依規定計算客船受損狀況下之穩度,顯示客船之安全不致受損時,得准予免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