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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前條規定之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論是否為動力操縱者,其操縱裝置應於客船向任一舷傾側十五度之情形下仍能關閉該門。並應裝置能從操縱站顯示其係敞開或關閉之指示器。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能由一中央控制站所關閉時,即應使用機械、電力、電話或任何其他適當之直接聯絡裝置,俾值班之甲級船員能迅速與關閉該門之人員取得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