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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水密門應為滑拉式、鉸鍊式或同等之型式,僅以螺栓固定之平板門及藉墜落之力或重物墜落之作用,而開關之門不得用為水密門。經核定之水密門計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鉸鍊式門
鉸鍊式門應裝置可自艙壁兩邊操縱之快速開關器。
二、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得為橫向或垂直移動者,其機械裝置應能自門之兩邊,並能自艙壁甲板以上可以接近之處所,以旋轉三百六十度之曲軸運動或以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保證及經核可之運動方式予以操縱。因空間位置關係致在該項門戶兩個操縱之規定為不可能時,本款要求得准予變更。在船身正浮之情形下操縱手力機件時,完全關閉該門所必需之時間不得超過九十秒。
三、第三類動力及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得為垂直或橫向移動者。門戶須由總開關予以動力操縱時,其裝置得使門亦能在門本身兩面以動力操縱。佈置應使該門於總開關使其關閉後,復經局部開關開啟時能自動關閉,並應使任何一門戶能由防止門上層開關開啟之系統保持關閉。聯接於動力裝置之開關把手應裝置於艙壁之兩面,並應使穿越門戶之人能於開啟之位置握及兩邊之把手而不致無意中觸發關閉器。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應裝設手動操縱機件,機件應能於門本身之兩面及在艙壁甲板以上可接近之處所,以旋轉三百六十度曲軸運動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保證並經核可之運動方式予以操縱之。並應裝設音響信號,俾在關門時警示門已開始關閉且將繼續移動,直至該門完全關閉為止。門之關閉應具有充分之時間以策安全。第三類水密門應至少具有獨立動力來源兩個,每個均能同時操縱啟閉所有在其控制下之門戶。二動力來源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站予以控制;中央控制站並應裝設有各項必須之指示器,俾藉以檢視該二動力來源各別擔負之預定任務是否正常。液力操縱者,每一動力來源應包含一泵,其應能於不超過六十秒之時間內關閉所有之門戶。且尚須具備供應全部裝置之若干液力儲蓄器;其設施應具有足夠之容量使能操縱全部門戶至少三次,即關閉-開啟-關閉,其所用之液體應能在客船於其航程中可能遭遇之任何氣溫下均不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