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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假設破損範圍內設有管線、管道或隧道時,其佈置應能防止累進泛水不至擴展到其泛水艙室以外之其他艙室。但累進泛水之影響易被控制且不妨礙船舶安全時,航政機關得允許輕微之累進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