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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乘客房艙或設備有變動而影響乘客定額時,船舶所有人應自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