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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乘客房艙之固定舖位,長度不得少於一點八二公尺,寬度不得少於零點五六公尺。一個床架上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兩層。
固定舖位前應留有至少零點七六公寬度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