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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客船完整穩度之標準,應在任何正常搭載狀況下,分別按其航行區域之氣候與乘客搭載情形,並於考慮正常未滿液艙之自由液面效果後,至少應具有前二條規定淨定傾中心高之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