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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施行初次檢查時,應依船舶檢查規則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送下列文件各三份:
一、船舶主要規範說明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主要之藍圖及計算書。
四、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之其他資料及圖說。
初次檢查包括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建造中及變更船種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