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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以軟鋼製之箱形艙口蓋代替活動艙口樑時,其計算強度用之假設荷重及最大撓度仍依前條之規定,箱形艙口蓋頂板之厚,應不小於其防撓材間距之百分之一或六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者。
軟鋼以外材料所製之艙蓋,其強度及防撓性應相當於軟鋼製者,並須經驗船機構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