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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通風位置等,應區分為左列兩種位置
一、第一位置、位於乾舷甲板及高艉甲板暴露部分上者;及自 垂標起至船長四分之一處之船○甲板暴露部分上者。
二、第二位置、位於距艏垂標四分之一船長以後之船艛甲板暴露部分上者。
位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貨艙艙口及其他艙口,其構造及保持氣候密性之裝置,至少應與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五條所規定者具有同等之效能。
位於船艛甲板以上各甲板之暴露艙口,其緣圍及艙口蓋應符合驗船機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