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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