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航行國際間船舶,按本規則所勘劃之各項載重線,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三○公釐、寬二五公釐,劃於載重線圈中心向艏五四○公釐處,寬為二五公釐之一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之後,各載重線之名稱及符號規定如左:(詳圖二)
一、夏期載重線,為上緣經過載重線圈中心之一橫線,以S標示之。
二、冬期載重線之上緣,以W標示之。
三、冬期北大西洋載重線之上緣,以WNA標示之。
四、熱帶載重線之上緣,以T標示之。
五、夏期淡水載重線之上緣,以F標示之;夏期淡水載重線與夏期載重線之差數亦即其他各載重線於淡水水域內之允許增加吃水值。
六、熱帶淡水載重線之上緣,以TF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