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6 條
航行國際之船舶,其北部季節性冬期地帶包括左列各區域:
一、北大西洋第一季節性冬期地帶,係自格陵蘭海岸循西經五十度子午線南下至北緯四十五度,再折東循北緯四十五度平行圈至西經十五度;再循西經十五度子午線北上至北緯六十度,再折東循北緯六十度平行圈至格林威治子午線,然後循該子午線南北伸展,其間所包圍之區域。
二、北大西洋第二季節性冬期地帶,係自美國東海岸循西經六十八度三十分子午線南下至北緯四十度,再循恆向線至北緯三十六度西經七十三度處,再折東循北緯三十六度平行圈至西經二十五度,然後循恆向線至脫里那那角。
北大西洋第一季節性冬季地帶,及以通過斯克基拉克科角之平行圈為界之波羅的海,不在本地帶範圍之內。謝德蘭群島應認係在北大西洋第一與第二季節性冬季地帶。
三、北大西洋季節性冬期區域,係自美國東海岸循西經六十八度三十分子午線南下至北緯四十度再循恆向線至西經六十一度子午線與加拿大海岸之最南交點,然後沿加拿大及美國之東海岸折回起點。
四、北太平洋季節性冬期地帶之南界,係自蘇俄東海岸循北緯五十度平行圈至庫頁島西海岸,再沿岸南下至該島古瑞梁角之南端,再循恆向線至日本北海道之稚內,再沿北海道東海岸轉南海岸至東經一四五度,再循東經一四五度子午線南下至北緯三十五度,再折東至西經一五○度,然後循恆向線至阿拉斯加之達爾島南端。
船舶在冬期中航行於左列區域者,應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釐定冬期北大西洋乾舷:
一、航行於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地帶內任何區域者。但施得蘭群島視為位於界線上。
二、航行於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地帶內,自西經十五度子午線與西經五十度子午線之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