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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4 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其熱帶之南界,係自巴西聖多斯港循恆向線至西經四十度子午線與南回歸線之交點處;再折東循南回歸線至非洲西海岸再由非洲東海岸南二十度平行圈至馬達加斯加島西海岸,沿該島西海岸轉北海岸至東經五十度,再循東經五十度子午線轉北至南緯十度,再折東循南緯十度平行圈至東經九十八度,然後循恆向線至澳洲達爾文港,向東經澳洲海岸及威塞爾島至威塞爾角,再沿南緯十一度平行圈至約克角西側;再自約克角東側沿南緯十一度平行圈東向至西經一五○度,右折循恆向線至南緯二十六度西經七十五度處,然後循恆向線至南緯三十二度四十七分西經七十二度,再循南緯三十二度四十七分之平行圈至南美洲之西海岸。
法盧巴拉伊索及聖多斯均視為位於熱帶及夏期地帶之界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