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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規則所稱封閉船艛,指設有左列各項裝置之船艛
一、具有足夠強度之封密艙壁。
二、前款規定之封密艙壁若設有出入口時,其門扉應符合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三、船艛兩舷及兩端艙壁上之其他任何開口應裝設有有效之氣候密關閉裝置。
依前項之規定,喬艛或艉艛之內部如未設有為船員通往該等船艛內部之機器艙及其他工作艙間之通路,當該等船艛艙壁之出入口關閉後船上工作人員無法往返者,不得視為封密船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