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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 條
木材甲板貨物之縛繫,應以左列適當之方法予以有效栓牢:
一、越木材甲板貨物之橫向,應以獨立之縛索有效捆牢之,該項縛索之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且須遍及貨物之全長。用以縛索之眼板應有效固著於舷側厚板或甲板緣板之上,其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自船艛端壁至第一眼板之距離不得超過二公尺。若木材甲板貨物之一端無船艛端壁時,眼板距木材端點之距離應為○.六公尺,縛索至木材端點之距離應為一.五公尺。
二、前款規定之縛索至少應為一九公釐情況良好之短環鏈或同等強度之柔軟鋼纜,並應配以滑鉤及鬆緊螺旋扣,且在任何時間皆易於接近工作者;採用鋼纜縛索時,應配有一小段之長環鏈,以便調整索之長度。
三、木材之長短於三.六公尺時,縛索之間距應視木材之長度予以適當縮短之,或用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四、所有用以繫牢縛索之裝具,其強度均應與縛索之強度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