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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事報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船長遇船舶發生海事時,應依海商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成海事報告。
前項海事報告之作成,於船長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生還船員中職務最高者為之,全船遭難死亡或失蹤時,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代理人為之。
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後,獨身脫險之處作成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