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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