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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第二十八條有關依法設立分公司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