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但經主管機關特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