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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如電信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間、線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線槽、總配線箱(架)、光終端配線架、集中總箱、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及出線匣等。
二、電信室:指建築物內專供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三、電信機械設備:指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四、電信保安接地設備: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
五、集線設備:指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匯集不同傳輸路由之線纜,所設置之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信號處理設備及線纜收容設備等。
六、集線室: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集線設備之專用空間。
七、電信引進管: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電信及有線廣播電視電纜或光纜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電信室之電信管道。
八、社區型建築物: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一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
九、屋外電信管線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備。
十、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與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十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十二、有線廣播電視相關設備:指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所需,於建築物屋內外設置之有線廣播電視設備,如訂戶引進線、訂戶分接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