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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法施行前之既存建築物,其起造人或所有人所設置之電信設備不符本規則之規定時,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得不予銜接提供服務,以維公眾電信網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