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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與其空間經審驗合格,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始得使用。但非屬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