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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與資產項目,均應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及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已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
前項所稱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第一項所稱各種電信服務包括:市內網路服務、長途網路服務、國際網路服務、無線寬頻接取服務、行動寬頻服務、電路(含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國際海纜)出租服務、衛星行動通信服務、衛星固定通信服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服務等服務。
主管機關得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服務財務資料,按各種資費項目(如網際網路互連頻寬、市內用戶迴路、數位用戶迴路、其他電路等項目)加以細分。
市場顯著地位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