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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