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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
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資料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舉行公聽會聽取相關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