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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時,得以書面通知相關電信事業依指定之格式,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本額及服務項目。
二、電信事業之員工人數。
三、電信事業及其關係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與會計分離財務報告。
四、所經營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營運概況,包括服務區域範圍、用戶總數、各項資費及服務方案之用戶數、銷售收入及相關成本分析。
五、擁有或控制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樞紐設施項目、數量及所在位置。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後,提供該特定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及所定之格式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