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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第二條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CPI-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調升百分比不得超過(△CPI-X)值。
二、(△CPI-X)值小於零時,於實施年度之首日,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調降百分比應至少為(△CPI-X)之絕對值;其資費費率於實施年度內,不得高於依(△CPI-X)調降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三、(△CPI-X)值等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資費不得調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