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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者,其組成之資費含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資費者,應依第五條至前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組合式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服務不同資費項目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所稱套裝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不同電信服務資費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費率選單;所稱數量折扣費率,係指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服務資費,按用戶使用訊務量之不同數量等級給予不同之折扣費率。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本辦法規定報請核定資費時,其電信服務亦屬第八條第一項應訂定批發價格之服務項目時,應同時提報對應之批發價格,並檢具相關之成本分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