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回其電臺執照,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