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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頻率者,得經行政院核定後,免收取其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