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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提供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用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頻率者,其頻率使用費應由供給人依前二條規定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