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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審定證明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因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依本標準收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