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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如附表八。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同一申請人申請自用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