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仍需繼續使用者,電信網路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換發執照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電信網路設置者依前項申請換照時,於取得數位發展部換發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始予以換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
一、申請終止使用基地臺或車臺。
二、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
三、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經主管機關廢止。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或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者,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