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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電臺發射機之安裝,應避免影響其他既設電信設備之功能,並避免妨礙或干擾合法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