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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核准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證或相關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
進口核准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進口核准證資料異動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