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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商請相關單位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