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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利用業餘電臺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時,應使用下列規定之數據碼操作模式:
一、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CCITT F.1,Division C所定義之No.2五單位起止國際電報字母碼(即鮑多碼BAUDOT碼)。
二、國際無線電諮詢委員會建議書CCIR 476-2(1978)、476-3 (1982)、476-4(1986)或625(1986)所規定之七單位碼(即AMTOR碼)。
三、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建議書CCITT T.50所定義之No.5國際字母碼或美國國家標準協會所定義之X3.4-1977或國際標準組織之國際標準ISO 646(1983),及CCITT建議書T.61(馬拉加-拖里模里1984)所提供而擴充之七單位碼(即ASCII碼)。
四、J2D類數據通信。
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前項以外數據碼之操作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應確實符合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所應遵行之法規之規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業餘無線電人員採行以下措施:
一、停止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數據碼操作模式傳送無線打字或數據。
二、禁止傳送任何擴充指令之數據碼。
三、保存所有數據發射通信之轉碼資訊或原始碼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