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使用規章應明定使用之服務屬暫時及實驗性質,用戶並無義務成為管理者未來經營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用戶,且用戶不得利用所使用之服務進行第五條第四項之營利行為。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及訂定服務契約者,應將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用戶使用規章,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知用戶繳費之帳單應詳列明細;除採預收或雙方書面同意者外,出帳週期不得超過於一個月。
二、收到用戶繳交之費用後,應提供繳費收據。
三、應提供用戶查詢收費明細及處理消費爭議之機制。
四、不得就用戶未以書面同意使用之服務,向用戶收費。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之項目、標準與退費條件及方式,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變更或取消時亦同。
前項收費項目,含利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提供服務之各項目,其項目名稱應加註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等字樣。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
用戶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營利行為,管理者應立即停止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