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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未能在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