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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預定終止其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日六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註冊人。
前項註管機構終止其業務時,應保持註冊資料之正確及完整,並無償移轉相關註冊資料予其他註管機構,以維持服務提供之持續性;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置。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預定終止日三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註冊人。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之緊急接管機構由主管機關與國際指配機構協商定之。
除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外之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預定終止日前函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