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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
前項電信事業提報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資通安全管理範圍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電信網路之設備及功能元件、電信設備機房及網路管理中心機房等。
二、公眾電信網路維運系統,包含作業維運系統及業務維運系統。其中作業維運系統包括核心網路、接取網路等維運系統;業務維運系統包括用戶資料、客服與帳務等維運系統。
三、為保護前二款所設置之資通安全防護設施。
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各項資通訊系統防護分級處理方式,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訊防護等級分級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