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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船舶申請核配船舶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本國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遊艇證書、漁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表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漁船統一編號)、船舶名稱、航行區域及電臺種類等船舶資料。
船舶重複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船舶經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廢止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遊艇證書或漁業執照時,主管機關應依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通知,收回原核配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經主管機關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原申請表內之申請人、地址或船舶名稱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為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需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