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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警報信號時,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附近船舶之遇險呼叫,尚無海岸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到達現場所需之時間告知遇險船舶。不能立即前往援救時,應將原因通知遇險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