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信工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電信工程業應自行評核電信工程人員資格,並於遴用電信工程人員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列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