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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乙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科及格。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及格。
三、特種考試電信技術佐以上及格。
四、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考試及格。
五、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佐升資考試以上及格。
六、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
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資訊工程、資訊處理、電力工程、控制工程及其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依法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八、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技術類科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
九、特種考試電信技術士以上及格,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十、公立或立案之國內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外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電機、電子、電子自動控制、控制、電訊、電子通訊、資訊及其相關科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或依法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十一、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證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