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甲級電信工程人員;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乙級電信工程人員。
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執照之電信工程業,其效期繼續至有效期間屆滿;執照之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